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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政务服务大厅进驻事项目录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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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共1项)

行政许可(1项)

业务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一)办理方式

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办理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即: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规模较小的下列场所不需要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商店、宾馆、饭店;

2.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

(四)申请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非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为准);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疏散示意图。

第1、2项材料可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五)办理地点

1.可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2.场所所在地的市、区、特区、高新区政务中心消防窗口或综合窗口现场办理。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

2.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3.申请人当场预约现场核查时间,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现场核查。

(七)办理时限

到消防业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业务办理人员:李桂芹

咨询服务电话:0858-6239091;18869811634

业务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一)办理方式

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办理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即: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规模较小的下列场所不需要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商店、宾馆、饭店;

2.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

(四)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非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为准);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疏散示意图;

(五)办理地点

1.可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2.场所所在地的市、区、特区、高新区政务中心消防窗口或综合窗口现场办理。

(六)办理程序

1.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消防业务受理窗口进行申报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非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为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疏散示意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

3.申请资料复杂不能当场确定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先出具《接收消防业务申请材料凭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情况依前款作出处理决定。

4.申请人当场预约现场核查时间,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派员对申报场所进行检查。

5.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

6.在消防业务窗口送达法律文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八)现行放管服措施

1.对于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缩减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场所可在申报时当场预约现场检查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业务办理人员:李桂芹

咨询服务电话:0858-6239091;1886981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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