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向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六盘水高新区”)加快转移转化,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根据《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是在六盘水高新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对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区域内成功转化的企事业单位,转化效果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技术交易实际产生费用的10%给予奖励,每个企事业单位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区域内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四条奖励申请及办理: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四份,按顺序整理好):
1.《六盘水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资金申请表》(盖鲜章及法人签字);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技术交易合同及实际产生费用发票(盖鲜章的复印件);
4.申请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书或认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工作每年组织2次,每年3、9月份分别集中受理1次。申请单位在每年3、9月份的前10天内(自然日,下同)向六盘水高新区科技职能部门交齐申请材料(逾期未交齐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单位需在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认定批复文件的180天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并不再受理。
2.审核。六盘水高新区科技职能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时如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10天内提供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实或补充申请资料,申请人逾期不提供的,审核不予通过。
3.公告。经审核通过的奖励名单在六盘水高新区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7天。公告期结束后未收到异议申请的,六盘水高新区科技职能部门在10天内将审核意见(含本批次奖励资金总额)、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六盘水高新区财政局。
4.资金拨付。公告期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六盘水高新区财政局提交收款收据和银行开户许可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六盘水高新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本批次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应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申请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申请材料涉密的须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经查明有下述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奖励申请,并有权追缴其已享受的相应奖励资金:
(1)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或套取资金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科技成果造假情况的;
(5)重复申请资助的;
(6)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六条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政策内容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晋级补差”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七条六盘水高新区科技职能部门、财政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六盘水高新区科技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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