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3-06 15:54 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000014349/2024-363117 成文日期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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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监管,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特制定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则。

第二条项目认定书由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核发、归口管理。

第二章 核发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盘活闲置住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发放项目认定书。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资料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单位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住房项目。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利用存量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改建项目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2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权属。改建项目应为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2.房屋安全。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办理房屋结构安全审批手续,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3.技术标准。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4.存在以下情况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能申请改建。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6.项目建设方案;

7.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户型设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

第四章 评审核发和管理

第六条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项目初审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和联合审查。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原因。

第八条申请单位凭《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模板).docx

附件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模板).docx